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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编辑:裴增 | 点击量: | 发布日期:2022-11-16】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市水利(水务)局:

修订后的《山东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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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提高水利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行业和山东省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我省水利行业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标准体系架构,组织制定、实施水利标准并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标准是指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水利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以及水利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和修订。水利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和修订,按照水利部《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标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定水利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及水利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织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有关处室是水利地方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承担水利标准具体编制任务的单位是起草单位,排在首位的是第一起草单位。

第八条  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制度;

(二)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地方标准体系架构;

(三)组织水利标准制定工作;

(四)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立项申请、送审、报批等工作程序;

(五)组织开展水利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六)归口管理水利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主持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二)组织做好标准制定前期研究工作,向组织机构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立项申请;

(三)指导本专业领域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标准制定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组织机构主持标准送审材料的审查;

(五)解释本专业领域水利地方标准;

(六)负责组建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审查阶段专家组。

第十条  起草单位主要职责:

(一)承担标准前期研究工作,负责组建起草组,把关主要起草人技术水平,落实保障措施;

(二)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三)负责标准制定的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管理;

(四)承办所起草标准的解释;

(五)跟踪所起草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水利地方标准立项

第十一条  制定水利地方标准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水利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下列内容不纳入水利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

(三)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

(五)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

(六)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

(七)水利行业部门内部工作、管理标准;

(八)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水利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水利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水利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主持机构结合业务工作需要,在充分论证标准化需求且前期研究工作成熟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地方标准草案草稿,报送组织机构。经组织机构形式审查,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可进入立项论证环节。

第十三条 申请水利地方标准立项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持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情况应在申报材料中写明。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会同主持机构召开水利地方标准立项论证会议,形成立项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标准制定所需的人员及相关条件。其他起草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

第十六条  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标准起草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通过水利地方标准立项论证的,主持机构组织起草单位将《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和立项论证意见上传至“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系统”。经组织机构审核,汇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章 水利地方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计划后,进入标准制定阶段。标准制定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四个阶段。

水利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应当在十二个月以内。在制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水利地方标准计划,应当提前两个月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主持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单位开展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地方标准前言中载明提出部门信息。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在编制说明中体现。

第二十条  水利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水利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二)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给出的规则起草;

(三)标准内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

(四)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水利地方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应当充分可靠;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水利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

(二)制定目的和意义;

(三)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过渡期的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主持机构应当将水利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十个,反馈的单位或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关意见形成《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二十四条 主持机构组织起草单位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水利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并将送审材料上传至“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系统”。经组织机构形式审查后,提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送审公文;
(二)《山东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3);

(三)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五)《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七)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应当依据审查工作量科学确定审查时间,确保满足审查要求);

(八)《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附件4)。

第二十五条  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技术审查环节。水利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主持机构会同组织机构召开水利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邀请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审查会议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推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当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

第二十六条  推荐性水利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九人(强制性水利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承担水利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承担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加水利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于会前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会。专家审查委员会重点审查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审查材料是否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二)(三)(四)(五);

(二)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

(三)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四)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

(五)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

(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七)地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二)(三)(四)的规定;

(八)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备实践基础,是否符合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九)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

(十)其他。

第二十八条 水利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对标准文本进行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审查。

水利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审查意见,同步修改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情况填入《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2),并经审查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水利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附件5),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会议纪要应当准确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审查委员应当在《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字表决表》(附件5-3)上签字。审查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反对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为通过(强制性水利地方标准审查应当经审查委员会全体通过)。

第三十条 主持机构组织起草单位根据水利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水利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并将报批材料上传至“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系统”。经组织机构形式审查后,提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报批公文;

(二)《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6);

(三)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

(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六)《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七)专家审查会议纪要(附件5);

(八)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附件7);

(九)其他。

原则上地方标准名称应当与立项计划名称一致,如有变化,专家论证意见应在专家审查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批准发布的,进入发布前公示环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主持机构进一步修改论证;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 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地方标准制定质量和进度的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和进度滞后的标准,会同主持机构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起草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在水利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因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需终止标准制定的,起草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主持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组织机构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经费执行变更的事项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标准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跟踪评估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水利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主持机构应当形成《山东省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附件8),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组织机构,经组织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水利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利标准进行复审。主持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实施、意见反馈和评估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水利地方标准复审应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9),经组织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复审意见: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和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水利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鼓励并积极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依托科研项目、水利工程、重点工作制定的标准,经费从科研项目、水利工程、重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四十二条 鼓励水利科技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对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时制定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水科外字〔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

      2.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山东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4.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

      5.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6.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7.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

      8.山东省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报告

      9.山东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